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 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 管機關派員檢查。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 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