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 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五、輻射源管制。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

七、意外事故處理。

八、合理抑低措施。

九、紀錄保存。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