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偵測,除其他法規另有規 定外,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