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1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之期限 如下:

一、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限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

二、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期限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