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 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 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產品構造、圖說與其發生游離輻射之原理及設備原型。

三、製造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檢驗規格與方法及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及輻射防護計畫。

六、運轉人員執照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

七、測試場所屏蔽設計資料。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