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6條
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 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 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前項有關紀錄審查之規定,於主管機關指派之檢查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