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5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 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 當方式劃定。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 設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