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21條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 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 (應以地圖標示) 。

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四、民眾劑量。

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

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