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7條
下列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