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6條
管制區應訂定意外事故處理程序,且將其重點、聯絡人、聯絡電話揭示於 該管制區明顯易見之處。工作人員於意外事故期間,應儘速採取適當應變 措施,並報告設施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