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5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 抑低集體劑量。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 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 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 ,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