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 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