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