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23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業者,應同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檢查,並得要求其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