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22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 應保存三年。

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 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 X 光管之銷 售及庫存統計報表,並應保存三年。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開班次數、開班 日期、各班參訓人數、及格人數與百分比之營運報表,並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