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