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19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辦理各項訓練業務,其缺課時數超過全部授課 時數五分之一之學員,不得參與該次訓練結業測驗。

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於下一期訓練時向原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補測驗,補 測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