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18條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應妥善保存訓練學員名冊,期間至少十年。學 員名冊應註明學員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受訓日期、班次、測驗 成績及結訓證明字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