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管理 ( 100 年 06 月 28 日)
第17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接受委託執行業務發現異常輻射時,應立即電 話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提報書面報告,必要時並協助委託人採取適 當之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