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36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送 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 強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