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33條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者,處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計畫;屆期未提出者, 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