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32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除役者,處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