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31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前條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