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8條
評定機構實驗室之報告簽署人、品質負責人與所用劑量計及評定方法變更 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