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申請從事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 主管機關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評定機構設置之實驗室組織架構、職掌說明、人員及其代理人配 置。

三、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與品質負責人學經 歷及業務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四、劑量計之材質、設計、適用範圍與計讀設備之型式及評定方法。

五、人員劑量紀錄安全保存方式、劑量報告格式及通知方式。

六、人員劑量紀錄更正程序。

七、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證書。

八、人員訓練計畫。

九、相關射源之執照文件。

十、經營計畫: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 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