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認可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人員體外 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至認可期限屆滿。期滿三個月前,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 新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