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14條
評定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 定處分:

一、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廢止其認可者。

二、未依認可事項執行者。

三、未依規定提出報告或保存紀錄者。

四、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報異動資料者。

五、出具不實之評定報告者。

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於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 務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逕令其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