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9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 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