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 100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輻射防護人員申請認可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校院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 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 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 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理、 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 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 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六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三)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 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時 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

(四)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期間,修習二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 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練持有 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

(五)經下列之一考試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1.公務人員薦任以上升官等考試原子能職系考試。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原子能、保健物理、核 子工程、公職輻射安全技術師、輻射安全類科考試。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員認可: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校院以上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 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 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 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 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 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 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六個月以上輻射防 護工作訓練者。

(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 中(職)畢業,曾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 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九個月以上輻射防 護工作訓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 ,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