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 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