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13條
設施經營者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 員時,應填具輻射防護業務單位 (人員) 設置申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