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 87 年 03 月 25 日)
第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繳存前條第一項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就保證金結算淨額 超出核定應繳存金額部分,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後,得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