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 87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 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 性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