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 87 年 03 月 25 日)
第10條
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之保證人,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書面通 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停止或終止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時,應檢具下列 資料: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責任保險者,其責任保險契約書影本。

三、財務保證者,其於銀行或公庫設立專戶之帳戶號碼。

四、停止或終止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