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9條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 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排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及申報並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