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7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 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第一項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標準、輻射防護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