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為確保放射性物質運送之安全,主管機關應訂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規範放射性物質之包裝、包件、交運、運送、貯存作業及核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