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主管機關應參考國際放射防護委員 會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並應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導則, 規範輻射防護作業基準及人員劑量限度等游離輻射防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