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28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 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