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 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