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5條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 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 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 抽樣監測代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監測之度量及評定,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辦理; 人員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結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記錄、保存 、告知當事人。

主管機關為統計、分析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設置人員劑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