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2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 續擴大,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 急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