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輻射安全防護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 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 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 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