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23條
偵測鋼鐵材所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每年應實施校驗至少一次。車輛自動 輻射偵測系統每二週應自行實施警報系統功能測試至少一次,每年並應委 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實施功能測試至少一次, 測試結果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