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22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者,應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換發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一、原領認可證明正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有效日期,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