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認可 ( 95 年 01 月 04 日)
第19條
設有熔煉爐之鋼鐵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未設有熔 煉爐之鋼鐵業者或從事進口、銷售建築用鋼筋、鋼骨之業者,得向主管機 關申請輻射偵檢作業認可。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發給其認可證明。 前項經認可之業者,得對其產品開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