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核准作業規定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93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 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