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核准作業規定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92條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

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 徑。

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 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

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