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核准作業規定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91條
下列交運作業,應經多邊核准:

一、經特別設計允許,在運送過程中可受控制作間歇通氣之乙 (M) 型包 件之交運。

二、裝有活度大於三千倍 A1 值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三千倍 A 2 值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放射性物 質乙 (M) 型包件之交運。上列活度以較低者為準。

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其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 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

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