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核准作業規定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90條
申請可分裂物質包件設計及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設計之核 准,其申請書應檢附能認定設計已分別符合附件三中第柒項含有可分裂物 質包件或第捌項含有六氟化鈾包件規定之各項必要資料,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事項。